该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